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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室内装饰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007-9-8 来源:  进入评论

    (五)企业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六)企业完成的监理业绩及所监理的样板工程竣工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新成立的监理企业初次申请《资质证书》,可视企业情况申请有效期为一年的乙级以下(含乙级)暂定《资质证书》,一年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转正或收回。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应成立由专家组成的资质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管理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其成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须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定。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只限本单位使用,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监理企业要根据资质管理组织当年所发年检文件的要求申报年检资料。年检根据监理企业的表现及委托方、被监理方的评价,评定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三类。合格的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满后再视情况确定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分立、合并、终止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组织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管理组织可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降低或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一)申办资质、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未按规定年检的;

    (二)超出资质允许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五)违反《监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受到有关方面投诉的。

    受到收回《资质证书》处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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